临沂商标注册证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呢?
作者:临沂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0 08:07:48
随着我国出口力度加大,很多企业都开始向海外市场进军。但是在市场开拓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由于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影响到市场的开拓。小路这次整理了关于商标注册的材料。在进行临沂商标注册时,找代理机构注册相对来说更保险,而且效率更高。
商标申请到下证要多久:
商标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到下发商标证书,一般是在6-10个月左右。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商标注册问题,路浩都会及时通知您。当您在商标注册时遇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可以在短时间内拿到商标证书。
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供在地区使用证据。如果您的商标已经在地区使用过,并且有实际使用证据的话,应提供该商标相关使用证据,如商品图片,宣传图片等。
如果在商标申请注册时还未使用,但计划使用该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时选择一项使用,当商标核准后,还需提交使用宣誓。才能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一项使用时,会产生额外的宣誓费用,所需规费为100美元/类;
商标实际使用:提出商标申请(附加使用证据)→商标局受理→商标审查→商标公告期→下发商标证书;
商标意向使用:提出商标申请→商标局受理→商标审查→商标公告期→提交使用证据→下发商标证书;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申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当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两个月后会向符合商标注册要求的申请人下发受理通知书。如不符要求者,将会退换申请人申请费用和所有商标申请材料。(如有实际使用证据,需在商标申请时提供该商标相关使用证据)
商标审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四个月后,商标局的将会审查并决定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予以注册。
商标公告期:商标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将会给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公告通知,商标异议期时长为30天。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大约在3个月左右进入到商标登记阶段。
登记阶段:在商标公告3个月后,没有收到任何反对申请,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后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且商标申请人需在商标下发后第五-六年提供一份誓言书,用以表明该申请继续存在。
除以上方法直接向商标注册外,还可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途径来注册商标,马德里商标一共包含92个缔约国,其中就有。目前马德里商标的注册途径主要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两种途径。
注册流程主要是:向商标局国际处提交商标注册→商标局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提交国际局审查→颁发受理通知→商标指定国审查→指定国核准→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以上就是商标注册注册的主要途径与流程,如果您注册国际商标,建议您来路浩咨询,市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授权且在商标局有备案的专业代理机构。能够提供国内外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
商标的重要性相信我不说大家也都知道,所以大家对商标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如果临沂商标注册证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呢?又是否会影响到公司运营方面呢?对于这些问题,答案其实很简单。如果商标注册证丢失了,大家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解决问题。
商标注册证丢失:企业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出现丢失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很少会出现,但是在某些时候也确实有可能发生。丢失了商标注册证书虽然不会导致企业直接丧失商标所有权,但也会造成企业多方面不方便,如上诉中所说的进行变更续展时,还有就是需要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某些权益,都需要用到商标注册证。所以在这时,企业应当第一时间便补办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破损:企业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出现破损的情况时,企业也需要及时补办商标注册证。通常来讲,企业商标注册证书破损多数都是因为保管不善导致的,但即便是因为这样也依旧会妨碍到企业对该商标注册证的使用。
最后提醒大家,商标注册证虽然可以补办,但是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还是要保护好自己的注册证,不要因为可以补办就放松警惕,从而造成其它损失。
所谓专利文件指在申请专利时所需使用的专用文体。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每个部分的作用虽然不同,但相互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文件包括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说明书以及附图用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实现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书是对技术方案的一种概括,而说明书和附图则是对该技术方案的详细描述权利要求书是用来限定专利权人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同时,判断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来进行的。权利要求书还用于告知公众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的侵权、确定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内容。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除了不属于上述情形外,还应满足的要求有: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二)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三)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并保证两份文件内容一致。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用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四)专利申请内容要符合单一性原则,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五)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六)专利申请必须采用纸件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
(七)办理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申请人需根据其希望获得的专利权的类型,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或者准备申请文件,并将其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可。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通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补正或者陈述意见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中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使我国商标类型更为多样化并与国际社会接轨。作为非传统商标之一,声音商标足以作为企业的名片,可使消费者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一听到某个耳熟能详的声音,立刻联想起这个企业,或者某个产品。新修改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细化了修改后的商标法的一些相关条款。本文从声音商标的类型、特征、注册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声音商标的类型声音商标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音乐声音商标与非音乐声音商标。其中,音乐声音既可以是专门创作的音乐,也可以是取自现有的乐谱,包括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歌曲旋律等;而非音乐声音既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包括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者动物的叫声等。
二、声音商标的特征:
(一)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相比所具有的特征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具有一些共性,比如都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都必须具有显著性等。但是由于声音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子传播媒介,而传统商标既可以通过传统媒介,也可以通过电子媒介被识别出来,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第一,声音商标由动态要素构成。声音商标需要通过网络、电影、电视等媒介物以动态形式得以表达,而传统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等都由静态要素构成,可附着于商品或服务场所,或直接表达。
第二,声音商标不是固定有形的。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都是固定有形的,在任何场合下,例如图案的比例、颜色和字体风格的使用等都有明确严谨的可视性规定。而声音商标则不是固定有形的,其展现的是一个周期连续变化的过程。
第三,声音能够超越语言、国界的限制。声音能够更简单地传递信息,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借助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实现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第四,声音商标更具有客观性。声音商标可以通过乐谱、声谱等形式来客观地表现声音的音调、频率、持续时间等,而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的识别完全依赖于判断者的主观感受。
第五,声音商标便于检索,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声音商标通常以电子文件方式就能实现,这种电子音频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已在全世界普及。而对于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而言,目前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展示方式,能够在线远距离提供气味、味觉或触觉的样本。
三、在我国,申请声音商标注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性条件声音商标注册须符合显著性、非通用性、非功能性等商标注册的一般要求。在显著性要件上,将声音商标分为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和获得显著性商标两类。对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声音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而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普通的、常见的声音,则需要证明具有第二含义才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通常要从整体上进行判断,以该声音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识别某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区别为标准。例如整首歌曲或冗长的乐谱,如管弦乐或钢琴曲的完整乐谱,因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视为区别来源的声音,故不具显著性。
在非通用性要件上,必须警惕将一些具有通用性的声音进行商标注册,从而引发符号圈占的狂潮。例如,将鸡叫声注册于肉食类商品,将水滴声注册于矿泉水或饮料上,将乐器声注册于乐器等商品之上等。如何避免企业对处于公共资源领域的声音进行注册,在通过符号圈占损害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该声音的使用利益,这也是值得研究的关键问题。商标法通过保护企业信誉而激励竞争,但是商标法不允许因生产商控制有用的产品特征而阻碍合理的竞争。
如果产品的声音获得商标权与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相重合,是为实现该产品的目的所必须的,会将竞争者置于与信誉无关的重大不利地位,那么该声音是功能性的。反之,如果功能性是第二位的,和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系,则允许将该声音注册为商标。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功能性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
(二)声音商标注册的程序性条件就递交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而言,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图样表示系统、描述性表示系统及混合表示系统。根据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第5款的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可以看出,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采用的是以混合表示系统为主,以描述性表示系统为补充的程序性要件予以注册声音商标。这种形式既要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高要求的呈现,也要对用声谱或乐谱予以表达的声音,通过申请人的文字性描述呈现出其要表达的含义。此外,声音商标并非与传统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一致,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的最大区别是,对声音商标的注册并非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
它必须是已被使用过,并在公众中能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知名度的;并且此声音必须是独特的。如《新闻联播》开始曲、好莱坞美高梅电影片头的狮子吼叫声等被大家所熟知的,并具有显著性的声音标志都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不过对于目前繁荣的互联网行业推出的各类APP软件,启动程序出现后具有识别度的两三个小节的声音,也可作为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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