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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公司商标变更需了解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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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公司商标变更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临沂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2 08:11:39

商标代理行业的扭曲发展还体现在代理机构咨询服务低质、专业水准缺失和不正当竞争上。近年来,各种主体、各类人员纷纷涌进商标代理行业。某些代理机构一味追求业务量、签单量的增加,对服务质量不甚重视,从而造成申请人商标权益的损失。另外,为了抢夺市场资源,各种恶意压价、诽谤中伤等手段也被一些代理机构用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鉴于目前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层出不穷,作为一名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我建议申请人从以下4个方面出发,防范代理陷阱。

第一,先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代理机构资质,从中选择可信赖者为自己提供代理服务,原则上尽量选择成立时间久、综合信誉好的代理机构。另外,可以优先考虑北京地区的代理机构,因为其在地理位置上便于与商标局联系沟通、递送材料。或者选择当地代理机构,一旦发生纠纷,也有利于及时解决。

第二,对欲申请注册的商标在行业划分上有一定了解。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准确了解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哪个类别,并根据未来发展规划判断需要在哪些关联类别上注册商标。这样可以防止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为了多收费而怂恿申请人进行不必要的全类别注册。

第三,掌握临沂商标注册程序,关注注册申请动态,避免轻信代理机构的承诺。商标局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是按申请时间的先后进行的,不存在“插队”之说,要避免相信代理机构所谓的找熟人加快审查之类的保证。一般来说,在一个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中,从提交申请到收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应该在3~4个月,如果代理机构早于3个月拿到受理通知书或者晚于4个月仍未拿到受理通知书,都可能出现问题,这时申请人应该查询中国商标网,及时了解情况。

第四,正确对待商标驳回和商标异议。面对商标没有通过审查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摆正心态正确对待,并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驳回复审。当一些代理机构宣称复审保过时,申请人不能轻信。

一个临沂商标注册如果企业或个人不想让其他人用,就必须到国家工商总局进行注册,注册一旦批准注册人就享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不经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这个商标一样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要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是知识产权,与企业的商誉、产品和服务质量息息相关,它是企业的智力成果,因为这样的商标是经过企业几代人精心培育的结果,在市场上享有一定信誉,有过硬的质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商标还将会进一步升值。

一件知名度高的商标注册,它的价值远比一些厂房、汽车等有形资产价值更高。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及早,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有品牌意识了,在第9类电子和第25类服装,中文2个汉字,英文5个字母都已经很难注册了。还有,就是你知道吗,商标没有拿证书,没有商标权,所以无法维权的。所以说及时注册商标意义重大。

怎样申请企业商标,具体流程是什么?提到商标,可能企业者对它并不陌生,商标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价值,一提到企业品牌用户就能想到企业的产品与服务,这就是商标的意义所在,如果有人问我,想要注册商标,要去哪里办理?实际上临沂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以不同身份申请,可选择的办理途径有所不同。

一、如果您是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1)是自行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办理、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2)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3)注册账户,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二、如果您是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1)是自行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办理、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2)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3)注册账户,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三、如果您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四、香港(澳门/台湾)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在大陆没有营业所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五、港澳台居民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港澳台居民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可在国家商标局办理,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虽然商标注册都是在办理,但如果您对商标申请程序不是很清楚建议您还是委托代理机构为您办理,因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他们具有更专业的办理优势,并且能为您节省不必要的时间,降低注册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率。

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混淆理论也就是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下列专有权,即阻止所有第三人在贸易过程中不经所有人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可见混淆理论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在商标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商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混淆理论的内涵也得到了充实。下面从三个问题具体探讨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及发展。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是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从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里也没有强调实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使用的是“容易造成混淆”,只要求混淆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混淆。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一标准的采纳实际已经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商标保护更倾向于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无需证明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实际混淆的证明是很难的,发生实际混淆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实际的和潜在的广大消费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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