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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集体商标变更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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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集体商标变更的具体作用

作者:临沂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9 08:11:29

(1)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或者说商标具有识别性,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首要功能,商标就是由于要识别商品的来源才得以产生,所以有此功能者方可成为商标,无此功能者不能称做商标。商标识别性作为基本功能,由其延伸开来,商标还有若干与之相联系的功能。

(2)促进销售的功能

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区别同类商品,了解商品,做出选择,这样,商标成为开拓市场,在市场上展开竞争的重要工具,这是商标的又一重要功能。

(3)保证商品品质的功能

生产者通过商标表示商品为自己所提供,服务提供者通过商标表示某项服务为自己所提供,消费者也通过商标来辨别商品或服务,对其质量做出鉴别,这种鉴别关系到生产经营者的兴衰,因此,商标的使用促使生产经营注重质量,保持质量的稳定。在现实中,牌子倒了,整个企业难以为继的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商标的使用可以使生产经营者体会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而关注商品质量,商标从而起到了保证商品品质的作用。当然这种保证是通过商标将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特定的关系。

(4)广告宣传的功能

现代的商业宣传往往以商标为中心,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简明易记,能借助商标这种特定标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借助商标选择商品,商标的作用便显而易见。在现实中,商标成为无声的广告,更显出商标的优势。

(5)树立商业声誉的功能

商标用于显示商品来源,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行商品的广告宣传,作为其开拓市场的有效手段,这都表明,商标凝结了被其标示的商品以及该商品的生产经营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信誉和与之有关的企业信誉的最佳标记,因此树立商誉的有效途径是形成声誉卓著的商标。这种富有声誉的商标既可有益于消费者选择可信的商品,又可以帮助生产经营者的商誉免受侵害。而且,商标使用的范围越广泛,这种树立商誉、维护商誉的作用越大,以至于企业的竞争、商品的竞争变成了商标的竞争,商标愈孚众望,竞争力越强。

1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湖北商标受理窗口正式启动运行。湖北省境内及周边省份的各类市场主体(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想要申请注册商标,都可直接到该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据悉,该受理窗口是全国受理临沂商标注册申请的15个地方试点窗口之一,主要负责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同时也提供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的咨询、查询等服务。

窗口为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如有补正、驳回、异议答辩、撤销、争议、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等后续事务,国家局是以通常的挂号信方式通知申请人,还是先通知受理点,然后再由受理点再通知申请人,目前未见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据推测,对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上述后续事务的通知事宜,国际局以挂号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的概率较高。如果以这种方式通知,则对申请人能否顺利获得商标权利、有效维护商标权产生一定影响,申请人极有可能因为收不到或因为地址变更无法收到通知,而无法获知相关信息,因此也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而如果通过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基于商标代理机构长期市场洗礼下的优质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均能通过电子申请方式当天快速提交申请,次日下发商标受理号。后续相关通知文书,国家局均会直接邮寄给商标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如果代理机构怠于通知,申请人还可基于委托关系追究代理机构的责任,这种方式更加快捷、高效、安全。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商标侵权一直都是各公司企业所头疼的问题,不少公司企业因为商标侵权而损失惨重,那么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假冒或仿冒行为: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3.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似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本着善意主观时,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此类侵权行为是商标侵权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未经临沂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1.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行为人更改商标;

2.已从商标中删除的商品进入市场销售。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其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的其他损害:

1.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饰,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行为提供仓库、交通、邮寄、隐蔽等便利条件;

3.使用与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公司字体大小的相同或相似商品,相关公众容易误解;

4.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之前也有朋友问过我,自然人可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答案是自然人可以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临沂商标注册。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那些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仅仅为了占有商标资源的人不应当申请商标注册。但现实中,仅仅为了占有商标资源的申请人实在太多了,多到行政机关不得不出台对自然人注册商标加以限制的规定。

因此,目前在实践中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还得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就是说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自然人可以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以个体户字号提出申请,还是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在后续的程序中都可以算做是自然人申请的商标。如果几年后个体户注销了,原来的负责人也可以作为合格的权利人参与到商标确权和维权的各个程序中。

当然,个体经营的不都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程序上,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就要在提交身份证的同时,相应地也要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承包合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复印件就可以。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哪些商品和服务上,过去是以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限,现在是没有限制的,比如一个卖服装的个体户,也可以在餐馆服务上、甚至医疗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我认为服装经营者注册医疗服务上的商标纯属浪费行政资源。

作为真实地为社会提供有益服务的自然人,我自己注册商标也变得不方便,但我还是非常理解这样的限制规定。凡事都有利有弊,只能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规定确实阻止了某些不打算使用商标只想占有商标资源的人的注册申请行为。但这条规定有时带来很别扭的结果。比如一个人可能拥有很大的公司,但如果他想把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的话,就必须再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如果想把公司的商标转让到创办人自己名下,受让人也得有个体户营业执照。这也就出现了一些只为申请商标注册而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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